收拐卖儿童。
禁止虐待儿童。
禁止诱骗未成年女性生产。
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,由合作社和生产小队定期自查,锦衣卫不定期抽查,发现有违反规定的,轻则取消收养权,没收财产,重则编入苦力营,甚至直接处死。
严刑峻法之下,算是得到了较好的贯彻。
可第一条规定中,拐卖儿童的源头在各国,通辽就完全无法管控了。
锦衣卫的上报也越来越频繁:
“拐卖幼儿情况日趋严重,多个郡国都出现了偷窃,抢夺儿童的情况。”
“荆棘关接待处增加了对儿童的询问程序后,部分团伙对新到儿童采取了较为残忍的割舌,刺耳和药物方式,导致聋哑儿童比例急速上升。”
“已经辨别出的被拐卖儿童,溯源中发现存在多重转手情况,部分儿童被转卖达六七次,锦衣卫无法追查到拐卖行径的犯罪人,请示对中间环节的倒卖人是否按规定禁止合作?”
人性的恶在这里又一次展现的淋漓尽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