侧写师23
甘地(印度民族领袖):我反对暴力, 因为当暴力被用来做善事的时候,善事也只是一时的,而它产生的罪恶却是永久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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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莱又给马克打去了电话, 说嫌疑人找到了。
对于嫌疑人竟然是个只有十岁的孩子一事,马克同样感到震惊。
在马克他们赶过来前,林莱又联系了她那位很有职业操守的律师迈克尔·惠勒,询问了他纽约州针对未成年罪犯的司法制度。
迈克尔·惠勒转头叫来了自己的一个同事,让对方来回答这个问题。
在纽约州, 法律规定十四岁是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,而在十四岁以下又分了两个部分,如果这个儿童年龄小于七岁,那他将不会受到法律管制, 如果是在这个中间, 那就要视情况而定了。
通常这名少年罪犯的罪行较轻的话,会交给专门的少年法庭来酌情量刑, 不过如果情节严重,这个年龄段的少年罪犯还是有可能走成人程序进行审判的。
这在司法史上是存在先例的, 像是2001年在宾夕法尼亚州, 一个十二岁的少年克里斯托弗·皮特曼只因为他在校车上和同学起冲突,被祖父母口头教训了, 他在第二天一大早就枪杀了还在睡梦中的祖父母,并且在杀完人后还放火烧了祖父母的房子, 试图将所有一切都焚烧殆尽。这种毫无悔意的恶行, 到最后并没有被法庭因为他年纪小就容忍了他,而是将他当做是成年人,进行了量刑,到最后判处了他三十年有期徒刑。
而在林莱遇到的这个案件中, 十岁的少年保罗·汉森显然是有所策划地杀害了自己的继父,之后可能是对自己的母亲伊芙琳·汉森说,他的继父“摸”了他之类的话,让伊芙琳·汉森以为自己的丈夫是个禽兽,加上不忍看到自己的亲生儿子去坐牢,就选择了替他顶罪。
不仅如此,如果林莱没有及时介入进来的话,那么保罗·汉森的阿姨莫莉·安德鲁斯,怕是会走上他继父的老路,在棒球棒下失去了性命。
这样的情节不可谓不严重。
因而保罗·汉森这个十岁少年,被法庭容忍的几率非常小。
林莱心里有了底,就谢过了对方,结束了这通通话。
之后,救护车和警车相继到来。
犯罪现场调查科的,也过来取证了。
那这边就没林莱什么事了,她就只是和马克说了几句话,之后跟着他一起回了纽约警局,再次在审讯室外旁观了对伊芙琳·汉森的审讯。
伊芙琳·汉森一开始仍旧执迷不悟,不过当她知道自己的姐姐差点被自己的儿子用棒球棒打死后,她就懵了。
马克还试探性地问她,保罗是不是告诉她自己的继父“摸”了他。
伊芙琳·汉森愣了。
这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。
事情的真相,最主要是自己的孩子竟然这么冷血的事实,压垮了伊芙琳·汉森,再加上证据确凿,她只能崩溃地承认了自己是在给儿子顶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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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莱撞到的这起凶手是她迄今为止遇到年龄最小的凶杀案,算是顺利地解决了。
她给保罗·汉森这个十岁男孩建立了档案,又将之前迈克尔的同事提到的宾夕法尼亚州十二岁少年克里斯托弗·皮特曼案,找出了比较详细的资料,并将它放进同一个归类里。
随后,在搜索同类型案件时,林莱又惊讶又没那么惊讶地发现未成年犯罪,有时候触目惊心到令人怀疑那是一个人们通常用“纯洁”、“天真”等词汇去形容的儿童做出来的吗:
邻居老奶奶不给自己猫,就杀了她带走自己想要的猫咪;
十岁的少年诱拐了不足三岁大的男童,像是解剖青蛙一样肢解了他;
十二岁的少年因为嫌弃邻居家六岁的女孩太吵闹,就把她埋进了沙坑中活活闷死了……
林莱一时都不知道该如何定义他们了,说他们是天生的坏种吗?还是说他们每个人都存在基因上的缺憾?要不然他们缺乏后天来自父母的管教?
林莱想了想,还是决定不能因为他们的年龄过小,就额外区别对待。
所以还是按照从前对待嫌疑人的态度来,尽量公正客观地看待他们,从生理、心理和社会三大要素出发,去研究他们的行为,到最后总结出经验,作为自己罪犯性格研究项目的一部分,为以后侦查案件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。
另一边,有了BAU的介入,引起广泛争议的连环杀人案很快就被解决了。
而之所以说这起连环杀人案广受争议,是因为被害人都逃脱了暴力案件的制裁,或者说他们都被法庭判处了无罪,从法律层面而言,这些被害人是无罪的,可他们真正是清白无辜的吗,是存在争议的。
正因为如此,在这起连环杀人案被接连报道过后,公众们对嫌疑人的看法就不能非对即错了。
有很多人都认为嫌疑人是一名义警,他是在用自己的方式,带给大众法律无法给予的“公正”。
林莱不想去站队,因为她既深刻感受过眼睁睁地看着犯人,无法被法律制裁而逍遥法外时的挫折感和无力